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17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