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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080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452。
法定代表人:陆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400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常佩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奎,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200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696.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2月23日,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696.99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施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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