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0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452。
法定代表人:陆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400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常佩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奎,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2月23日,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3.94元,减半收取计1,346.97元,保全申请费1,118.48元,合计收取诉讼费2,465.45元,由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施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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