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男,
1981年
11月
6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安。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夏冰。 被告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夏冰。 被告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 被告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琦。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申都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47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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