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3971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28。
法定代表人:赵凤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社区成人职业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蒲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
法定代表人:姜洪国,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士兵,男,该乡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六宿舍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周艳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社区成人职业学校、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人民政府、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人民政府、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华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人民政府、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绍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祁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