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81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3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防,男,19539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宇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来源于(2007)石民初第6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首宇公司应支付我工资8.4万余元。但首宇公司以我职务侵占为由没有给我,并给我送到了公安局,拘留了我十个月。检察院找我谈话已有记录,我说了这笔钱我一分钱都没有侵占,都用于生产,不能算职务侵占。首宇公司跟我有200211日至20021212日,和2001年的承包协议。检察院在2008年1016日作出了不起诉通知书,认为我不构成职务侵占。我之后上石景山法院要求执行8.4万余元,石景山法院执行庭说我在调查职务侵占期间有过撤案申请,这笔钱不再给执行了。当时我不懂法,被他们蒙骗才写的撤案申请,并在收条上签字。但撤案申请及检查上我也已写明,我没有侵占,全部用于生产。综上所述,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

本院认为:经复查,**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到其所主张要求返还的款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控制其行为,并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述行为对**具有法律效力。现**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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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