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690号
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恒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欢,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宝鑫酒店对面)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向宇,该局局长。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与南城城交叉口东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铜仁市碧江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1399元,由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雷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