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9167号
上诉人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宏军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市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宏军
书记员  彭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