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167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苏011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11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八行“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琼玮
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