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6民初841号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湘南,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公司职工,住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黄土铺镇戈马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于2020年5月9日达成了协议书,该案纠纷已经了结清楚,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为10,815元,由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书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