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章体如、章金媚、***与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章体如,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绩溪县。
原告:章云媚,女,汉族,农民,住绩溪县。
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卢朋,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章体如、***、章云媚诉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晓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