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877号之二

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金都路3669号3幢。

法定代表人: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800号。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一社。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被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白沙沱。

被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被告: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栋27-8号。

被告: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幢4-12-1。

被告: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8层。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98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与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其为由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卢丽萍

人民陪审员  周季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