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8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敏,总裁。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桑玉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沪0112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胡汇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