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0125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金都路3669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020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益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因受上海市采取的新冠疫情应对措施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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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 苍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