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10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603U。
法定代表人: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含,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976659414。
法定代表人:何滨。
申请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