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拍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8278号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603U。
法定代表人: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拍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16063336564J。
法定代表人:黄正。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拍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9.2万元,两项合计213.2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就被告委托原告开发及采购学习电脑事宜,双方签署了《产品开发与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釆购20000台学习电脑,被告按单价260元/台在发货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货款总金额为520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完成了学习电脑产品的设计开发及20000台产品出货,并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4098台学习电脑产品。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款项164万元并就剩余5902台产品提货,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产品开发与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学习电脑,并向乙方采购学习电脑,开发服务费单价20万元,学习电脑首批20000台不含VGA和DVI,单价260元/台。第七条就付款方式约定,在协议签署之日且收到乙方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20万元开发服务费和30万元的学习电脑生产预付款,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样机并经甲方确认可批量生产后支付132万元生产预付款,在乙方正式发货前支付学习电脑产品货款总价的70%。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加付应付款项0.5%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2018年9月29日,双方共同签字出具《学习电脑样机验证确认书》,同意按此批量生产。2018年10月11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学习电脑播放要求。
其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156万元,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20万元,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200万元。原告向被告陆续交付了14098台学习电脑。
2019年7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64万元,该函于2019年7月17日送达被告。
2019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称“本公司委托贵公司开发及生产学习电脑一事,因本公司的原因未能依约向贵公司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并提货,尚欠货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元整,尚有5902台学习电脑未提货。本公司对此深表歉意。本公司将于2019年10月30日前分批付清上述款项并提货,付款及提货计划如下:1.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肆拾万元,提货1000台;2.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肆拾万元,提货1000台;3.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肆拾万元,提货1000台;4.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肆拾肆万元,提货2902台。”
原告陈述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系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先付款后提货,剩余未提货的5902台产品现存于原告仓库,因被告未付款未提货。
另,原告称因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其在本案中系按欠付货款本金的30%即49.2万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品开发与销售合同》、确认书、电子邮件、货物签收单、银行回单、发票、律师函及邮单记录、付款承诺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况,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约定了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被告在2019年8月5日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中,亦确认尚欠原告164万元货款,并承诺了分批次支付款项的时间,该承诺书可视为双方对具体付款时间的补充约定,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该按此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现上述承诺付款期限均以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64万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被告付款承诺,未付货款的付款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前付40万元,2019年9月20日前付40万元,2019年10月10日前付4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44万元。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考虑到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而违约金的作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确实过高,原告主张按未付货款的30%计算亦过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被告逾期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原告诉请的计算方式,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拍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8元,由被告广东拍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庄美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