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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1004号
本院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对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1100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调解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孙忠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文字有误,应改为“法定代表人:袁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他部分无变化。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彧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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