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8400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33号金融汇102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新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被告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