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7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