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5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976659414。
法定代表人:何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60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59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40888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的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5000000元。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转来(2020)京01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省广合众(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4458613元,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4369.92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2021年3月4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38386.92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将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370元上交国库。剩余案款人民币4458613元已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财保1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59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7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598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罗平
执行员*东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