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158号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603U。
法定代表人: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庚,重庆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9569X0。
法定代表人:黎怀明。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独任程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本院退回原告1055元。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