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1418号
原告: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知春路甲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长青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计2493元,由北京博电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