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初299号之四
申请人(原告):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2号楼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京,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02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437294.14元银行存款;二、若银行账户金额不满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
170437294.14元,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冻结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以下公司股权:北京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后本院依据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京02民初299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11********银行账户的冻结。后本院依据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又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京02民初299号之二民事裁定:一、解除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二、在解除第一项后查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号楼1至5层房屋。后本院依据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又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京02民初299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北京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北京航天科工世纪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提交《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项下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号楼1至5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北京嘉捷美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有的北京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