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卫国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6民初1393号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卫国,男。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卫国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卫国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对被告*卫国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卫国的起诉。
审判长李全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蒋聪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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