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5元、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案已预收上诉人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50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向东莞市广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回人民币25元、向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退回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贾鸿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