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执协2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
法定代表人:*铸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107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有多个系列案件由不同法院正在执行,且执行财产存在查封、轮候查封、抵押等情况,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经协调决定相关系列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