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民终98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5018973K。
法定代表人:李铸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长桂,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电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尚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时尚电器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21534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53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时尚电器公司负担(已预交)。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时尚电器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21534元。事实与理由:时尚电器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时尚电器公司由员工代领取以旧换新补偿致***与送货员谭剑余发生意见争执,时尚电器公司有不可推卸责任,且事件过程中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损失。二、时尚电器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时尚电器公司的保安亭无人值守,没有保安人员及时劝阻***和谭剑余,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三、时尚电器公司捏造***开车撞人、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理由。公司经理李海辉也承认***没有开车撞人,且公司同意在***工作地点张贴澄清公告。四、整个事件因公发生,***与谭剑余没有私人恩怨,时尚电器公司为逃避赔偿,故意捏造、虚构事实隐瞒其自身制度缺失和过错,混淆视听。五、监控视频不足以代表事件真实性。视频可见动手者是谭剑余,***一直保持被动和克制。视频中没人受伤,***也积极向经理报告,也提出人员调配处理,但时尚电器公司不采纳。六、时尚电器公司未在***工作场所张贴员工工作守则,也未提供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也没有使用邮箱,没有安排培训。
时尚电器公司答辩:一、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在仲裁、一审庭审中对打架斗殴事实的确认,充分证明***与谭剑余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打架斗殴的事实。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前***以行驶中的汽车撞向谭剑余,后双方理论未果,扭打在一起,多人劝阻无效。打架过程中,双方互拿砖头拍向对方,此举已经超出一般打架范畴。两人在打架后未按时给客户送货,拒绝公司工作安排,给公司内部管理带来消极影响,也影响公司形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工作期间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入职时签收《门店员工诚信承诺书》,根据承诺书第三条的内容,***在入职时即明知在工作地点禁止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时尚电器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时尚电器公司是否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21534元。
监控视频可见,先动手的确实是谭剑余,但***有多次积极的攻击行为,包括拿板砖拍向谭剑余;即使在多人劝阻下,仍伸腿踢向谭剑余,致斗殴持续。双方冲突过程中,***并非如其上诉所称的“一直保持被动和克制”。***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认定时尚电器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徐华毅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嘉荣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