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8448号
原告:**1,女,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永定新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乐佳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4151元、逾期付款利息24656.99元,共计68807.99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平凉华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商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20日华晟商贸公司与被告就“平凉市2018年度西路片区老旧住宅楼改造项目第三标段分项目”在平凉市崆峒区红峰厂家属院签订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华晟商贸公司向被告提供350户楼宇对讲系统(单价380元/户),77.714平方米单元门(单价1080元/m2),合同总金额216931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20日内需方支付供方订金(或预付款)货款总价30%;货到需方指定的仓库或工地后经需方初验支付40%;供方施工完毕需方验收交钥匙清单签字后,预留保修金5%,付清剩余货款;保修期二年,到期后十日内付清。保修期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额2%/月的违约利息。合同签订后华晟商贸公司实际安装楼宇对讲369户。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红峰厂三标段门禁钥匙及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移交单,确认实际结算金额为224151元。2019年2月2日被告给华晟商贸公司转账支付180000元货款,下剩货款32944元,预留保修金为11207元,以上共计44151元。2020年11月11日之前,被告未向华晟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预留保修金,因此产生违约利息。2021年11月26日华晟商贸公司在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2021年12月11日华晟商贸公司原股东平凉市华盛林果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兴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协商一致,确定该债权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乐佳建设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原告催要货款的电话,也不知情原告与谁签订的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平凉华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180000元的业务往来,并且货款付清。不承担原告主张的货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0日,陈秉武代表被告乐佳建设公司平凉市本级2018年度崆峒西路片区老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与平凉华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商贸公司)签订柏达牌可视数字对讲系统销售合同1份,约定华晟商贸公司向该项目部供应数码门口主机、4.3寸彩色分机、电源器、电子卡钥匙,每户均380元,共350台,金额133000元。星月神304不锈钢单元门每平米1080元,共77.714平方米,计83931元,合同总金额216931元。安装完毕后,按实际数量结算,合同价格含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生效后20日内支付订金(或预付款)货款总价30%,货到需方指定仓库或工地后经需方初验支付40%,供方施工完毕需方验收交钥匙清单签字后,预留保修金5%(货款总价),付清剩余货款,最长不得拖延30日。供方必须在2018年10月20日前交付标的物。保修期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止。若供方不按时供货,需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额2%/月的违约利息。2018年12月6日华晟商贸公司与乐佳建设公司平凉市本级2018年度崆峒西路片区老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确认的报验单记载:楼宇可视对讲系统369户,楼宇单元门25樘。2018年12月21日华晟商贸公司移交了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及单元门。2019年2月2日乐佳建设公司向华晟商贸公司支付180000元。
2021年12月26日,华晟商贸公司注销,其公司股东平凉市华盛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兴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同意由**1一人向本院起诉追索涉案欠款,诉讼后所得权益由**1一人享有。
本院认为,华晟商贸公司与被告乐佳建设公司平凉市本级2018年度崆峒西路片区老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诚实信用履行该合同。被告乐佳建设公司平凉市本级2018年度崆峒西路片区老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系因施工需要临时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项目部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乐佳建设公司承担。从乐佳建设公司向华晟商贸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来看,乐佳建设公司对其项目部与华晟商贸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知晓并予以认可。根据报验单记载,369户楼宇对讲系统的价款为140220元(380元*369户)、楼宇单元门25樘小计价款83931元,合计总货款224151元。已付180000元,下剩44151元。华晟商贸公司全体股东将涉案债权让与**1,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过高,对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利息分别以货款32944元、保修金112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分别从移交标的物的次日2018年12月22日、保修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17468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余利息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1支付货款44151元、逾期付款利息17468元,合计61619元;
二、驳回原告**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原告**1承担80元,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