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5269号
原告:**。
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及公司地址均无法向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有效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再无法提供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效的联系方式,亦坚持不撤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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