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平凉市。
上诉人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述结算单中有28000元的材料送到了文勇家中,这28000元的材料,文勇与**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云杉
审判员 摆建军
审判员 宫在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芸
书记员 陈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