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7437号
原告:**(魏军平)。
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诉被告甘肃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