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2民初349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固安通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柳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QW9185。
法定代表人:李亚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雷,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4019933571。
法定代表人:李伟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固安县交通局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22661066891E。
法定代表人:候沛恩,站长。
原告***与被告固安通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辉公司)、固安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固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以下简称道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自来水公司、道路管理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5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自有的自卸货车在固安县境内参与道路施工时,道路突然塌陷,导致一名参与施工工人受伤(此案已经由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和我方车辆严重受损,我方车辆停驶26天(每天1000元x26天=26000元),配件及修理费18500元。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将三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从速公正审理。
通辉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害等应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案中通辉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雇佣案外人李成江提供劳务。而导致路面塌陷的原因是地下铺设有自来水公司施工的输水管道,输水管道上方表土回填未能充分压实,表土自然下沉后形成空洞,在车辆重力作用下造成塌陷。以上案涉事实均已被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2834号判决书认定。通辉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形成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路面塌陷的原因并非通辉公司造成,通辉公司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及违法行为。原告诉求由通辉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驳回原告对通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来水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冀R×××**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司机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庭审,原告主动放弃涉案司机为共同被告,则该司机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中,涉案车辆的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具有驾驶重型货车的资格以及涉案车辆装载的货物是否超出该车荷载的重量均需该司机到庭并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停驶损失26000元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18500元劳务及修理配件的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主张的18500元劳务及修理配件费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请。
道路管理站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道路管理站经对其管理范围内道路进行排查,发现又一家生态园与固雄公路十字路口北100米处有跳车现象发生,为确保固雄公路行车安全,该道路管理站决定对此处进行小修挖补。2017年8月25日,道路管理站与通辉公司签订“固安县固雄路段道路挖补工程协议”,道路管理站为甲方,通辉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甲方将该道路挖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工程面积378平方米,工程造价67184元,工期为6天,开工日期2017年8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双方还对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付款方式、责任范围进行了约定。通辉公司在实际施工中,通辉公司购买的用于铺设路面的沥青由原告所有的冀R×××**重型自卸货车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2017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装有沥青的冀R×××**重型自卸货车在施工现场车头朝北向南倒车时,因路面突然塌陷,车辆右后车轮下沉,车辆侧翻,造成该车辆受损,并将在该车辆旁工作的陈士旺右脚砸伤。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现场路面塌陷原因,经对路面塌陷处进行挖掘,发现地下埋设有由自来水公司施工的输水管道。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该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18500元。后来原告将该车辆出售给刘向龙。
上述事实,有事故现场照片,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票据及维修清单,本院(2018)冀102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车辆发生受损事故的地点是固安县固雄路段道路挖补工程施工现场,该工程发包方为道路管理站,承包方为通辉公司,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原告所有的冀R×××**重型自卸货车为通辉公司运输施工材料。原告车辆发生受损事故的原因是因路面突然塌陷,车辆右后车轮下沉,车辆侧翻,造成该车辆损坏。路面塌陷原因是地下埋设有由自来水公司施工的输水管道,输水管道上方表土回填未能充分压实,表土自然下沉后形成空洞,在车辆重力作用下造成塌陷。原告车辆属正常作业,原告并无过错。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由道路管理站、通辉公司及自来水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道路管理站承担70%,通辉公司承担15%,自来水公司承担15%。原告的合理损失则应依法确定。关于车辆修理费18500元,有事故现场照片,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票据及维修清单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停驶26天损失26000元,原告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在车辆修理期间,原告确有营运损失。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车辆停驶20天,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548元计算车辆停运损失为3318元(60548元÷365天X20天),其余则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合理损失车辆修理费18500元、车辆停运损失3318元,共计21818元,由固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赔偿15272.60元(21818元×70%),由固安通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272.70元(21818元×15%),由固安县自来水公司赔偿3272.70元(21818元×15%)。给付时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市安次区支行,账号:62×××17)。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负担233元,固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负担160元,固安通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元,固安县自来水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炳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谷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