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2662号
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严家台。
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尓蔓(已到庭),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波,男,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47元,(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686.4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周宏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魏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