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320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益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