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320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益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