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正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桂桥一巷1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耿贺,职务不详。
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1968号民事裁定,对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被告已经履行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账号为1212××××1767的冻结(限额5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