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968号
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正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桂桥一巷1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耿贺,职务不详。
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6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此次保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账号为1212××××1767(限额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