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968号之二
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正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桂桥一巷1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耿贺,职务不详。
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成都锐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现因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20元,由原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