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32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渊,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