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187号
原告:成都德世空间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迎祥村四社。
负责人:刘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操,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
原告成都德世空间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德世空间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德世空间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