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680号
原告: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刘虹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操,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
原告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墨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