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48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778Q,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袁洪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