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48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778Q,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告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袁洪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