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6171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连超,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栗波,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连超,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栗波,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民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惠民东路(展硕水岸国际**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胜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祥,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民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政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军,总经理。
第三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民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政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宇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韩跃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