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电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2208394Y。
法定代表人:王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锋,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20)并仲裁字第18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志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有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东侧、银河二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区××#楼××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东侧、银河二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区××#楼××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张志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张志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耿 青
审 判 员  闫志新
审 判 员  路萍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谷光亮
书 记 员  陈 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