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8010号
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
被告:陕西恒源投资集团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
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源投资集团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惠莉
书 记 员 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