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59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高文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6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法定代表人高文秀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祥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永久关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十八墩煤矿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