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王步康。
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乃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80元及执行费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不动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账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