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989号
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23元,减半后9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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