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源县亮源电器店、某某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7民初375号
原告:沧源县亮源电器店,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财富新城1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322820378U。
投资人:肖永兵,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滨河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徐忠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源县亮源电器店诉被告***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沧源县亮源电器店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源县亮源电器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沧源县亮源电器店负担。
审 判 员 俸俊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毛舒敏
书 记 员 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