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源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9日生,佤族,公职人员,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尧,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源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东方**大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0698086739。
法定代表人: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翠,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鑫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滨河商贸城5栋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3096060436。
法定代表人:徐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查朝立,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沧源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7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因符合缓交诉讼费条件,本院同意缓交本案诉讼费。缓交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在本院允许缓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付翠
审判员  张建红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邓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