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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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260号



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合计6041元,由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